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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抵扣,部分税款不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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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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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三稽处〔2023〕10号

吉林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52M)

我局(所)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龙潭区***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59,831.12元,企业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金额940,182.52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59,831.12元,企业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金额940,182.52元。

(1)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6317970)抵扣进项税58,120.12元,应调减进项税额58,120.12元。其中:2017年2月调减58,120.12元。经计算2017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55,698.86元, 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421.2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8,120.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8月取得的票号01620514和票号01620515等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58,555.56元和43,155.44元,于当月申报抵扣,经计算应在2016年8月补缴增值税合计101,771.00元,因该笔应补缴增值税已经超过5年追征期,故此次检查2016年8月应补缴的增值税不予追征。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17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55,698.86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3,898.92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421.26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169.49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98.92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9元。

(3)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2017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55698.86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670.97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421.26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2.64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70.97元。2017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64元。

(4) 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吉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2017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55,698.86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13.98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421.26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8.43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13.98元,2017年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8.43元。

(5)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2月取得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6317970)税前已列支成本341,883.0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41,883.08元,其中201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41,883.08元,扣除2017年应补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4,068.41元,教育费附加1,743.61元,地方教育附加1,162.41元,扣除2017年已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563.58元,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572.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2016年8月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1620514、票号01620515),税前已列支成本598,3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98,300.00元,其中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98,300.00元,因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超过5年追征期,故此次检查你单位2016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不予追征。

       

综合上述问题,本次检查你单位应补缴税款合计179,667.07元。

补缴增值税58,120.12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55,698.86元, 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421.26元。

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4,068.41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98.92元,2017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9元。

补缴教育费附加1,743.61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70.97元。2017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64元。

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62.41元,其中:2017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13.98元,2017年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8.43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114,572.52元,其中: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572.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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